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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浏览:6822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重庆市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由该信访事项的组织听证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信访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信访听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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