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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浏览:6339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南省
    第二十四条 投标截止后不得更改投标报价。中标后如需要更改设计,凭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可以调整造价。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
    招标单位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作为投标单位的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及聘请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聘请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评标小组成员、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和评标、

www.dichanshequ.com 定标办法,当众启封投标书,确认投标书的效力,宣布有效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印鉴的;
    (三)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要求编制或者字迹辩认不清的;
    (五)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条 评标、定标应坚持平等、自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方案可行、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措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并将定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书和投标书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并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招标的工程未经招标就予以发包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的程序招标的,所签承包合同或者定标结果无效,责令改正,处以发包价款或者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串通投标单位并使其中标的,定标无效,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串通招标单位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的,中标无效,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中标单位,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
    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造成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外,招标单位应当重新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分结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

www.dichanshequ.com 序从其他投标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招标单位和编制审定标底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评标小组成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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