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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浏览:6917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南省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一条 1995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发布之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业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按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过渡性调节金为每月110元,从本办法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的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封定在1994年底),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来自:www.dichanshequ.com)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本办法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私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仍按原标准发放。
    第三十三条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提前退休、退职的,其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转由企业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放。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来自:www.dichanshequ.com)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办法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举人或法定继承人。
    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不定期给予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www.dichanshequ.com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
    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及其它增值部分;
    (三)依法加收的滞纳金;
    (四)企业破产注销时在财产清理中留足的离退休人员平均寿命期内基本养老金;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
    (三)不定期给离退休人员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四)按规定提取的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
    第三十八条 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建立调剂基金,调剂基金按省规定的统筹范围内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5‰提取。
    第三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免征税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按每人每月3元提取。
    第四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社会保险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节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不得投入其它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第四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接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本级预算、决算,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其年度核算、决算,由企业社会保险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在审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情况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拒不缴纳或无故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补足少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退回冒领的基本养老金,并可处少缴或者冒领金额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截留、挪用基本养老金或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无故停发、克扣或者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

www.dichanshequ.com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或者将养老基金用于风险性投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政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长沙市从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及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64号文件《长沙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即行废止。国家对社会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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