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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浏览:6134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南省
    第三十一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三十二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发生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仲裁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

www.dichanshequ.com 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对依照法律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的干部任免及行政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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