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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文条例

浏览:6510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南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水文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的水文资料未经审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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