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养分离,妥善分流
1、管养分离
水管单位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水管单位要将工程维修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原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可优先安排。
水管单位要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维修养护队伍,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工程的维修养护范围、费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努力降低维修养护费用,提高维修养护质量。
为保护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培育发展一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使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道路。
2、人员分流
水管单位制订人员的分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员分流安置要以内部消化为主,鼓励职工自谋出路,允许提前离岗退养和停薪留职,同时广开渠道,妥善安置。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如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人员分流。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经营项目的剥离与分离人员的安置统筹协调和安排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社会保障
各类水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转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要做好转制前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五)执行新的水价政策
水管单位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管理费用及日常维护开支,实行专户支付,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管。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改革经营权
准公益性和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拥有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和工程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要明确产权,经财政、国资、国土资源和水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认证后,依法办理产权确认手续,并严格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水利经济的意见》(湘政发〔2002〕4号),按照立足自身、发挥优势、深入挖潜、广培财源的思路,通过改革,将资源、资产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中型以上各类水利工程,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对有关兴利项目的经营,可放开经营权。在确保防洪与灌溉用水安全、确保水环境安全、确保工程自身安全和产权国有的前提下,可采取“股份、承包、租赁”等形式改革经营方式。水利工程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与承包经营;部分资源、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鼓励其在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
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七)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统一工程监理、统一政府采购(材料、设备)、统一报账、统一竣工验收。纯公益性质的和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要组建工程管理站(所)作为项目法人;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
实行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大型水利工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设计单位及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制定
(八)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加强安全管理。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工程要设立标志,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利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防、涵闸等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和涵闸要限期实行坝(闸)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和载重量。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管理和保护范围。
三、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部门多,难度大。为确保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200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农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为成员单位的长沙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按方案运作,增加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特别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落实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单位的稳定,确保水管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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