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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6330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西

    屋可按房改后的购房的办法,补足购房款后,全部产权属私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 统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可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以当地政府或委派机构为主,有房地产管理部门、派出所、园林、环卫等部门及居民代表参加,实行民主管理;也可以成立居住小区服务公司为小区居民服务。

    管理费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解决部分;属小区内公共利益的应按实摊销;还可以通过职工所在单位集资或资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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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周围空地,除统一规划绿化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违章建筑。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的维修,可以实行统筹统支的办法。购房单位或个人,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维修队或小区服务公司签订维修合同,每月按建筑面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交定额统筹维修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服务公司在建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统筹维修的范围是

    指共用部分,如楼梯、屋面、下水管道、公共照明等项。室内的维修由用户自理。具体办法由各地按实际情况制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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