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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暂行)

浏览:6892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西

    第二十九条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资料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每年最少组织一次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可减免其子女当年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

    第三十二条 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者参加的第一次职业培训所需费用,应给予减免,或予以相应补贴。

    第三十三条 劳动、民政等部门应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多种形式,帮助贫困居民、职工就业,或开展生产自救,摆脱贫困,改善生活状况。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各项政策,尤其要落实好职工最低工资制度,困难企业的工资预留户、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休费社会统筹及在职和转岗培训等各项规定,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五条 积极开展社区服务,为广大居民,特别是为优抚对象和社会孤、老、残、幼提供各种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社会各界、各行业、各部门要发扬中华民族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大力开展

www.dichanshequ.com 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对困难居民从生活的各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切实解决好城市居民的生活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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