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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

浏览:6268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出或者限期拆除,可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临时用地到期限不交出或临时建设到期限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再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直到交出临时用地或拆除临时建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妨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十五条 为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收入,可并处设计单位设计该违法建设工程设计费50%的罚款,或施工单位建设该违法建设工程施工款20%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

www.dichanshequ.com 法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必须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处罚决定的通知书后,必须按照处罚决定通知书规定的地点、期限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国营农场和林场等城镇型居民点的规划与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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