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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暂行)

浏览:6865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西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五条 储备中心拟定储备土地的供地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www.dichanshequ.com    第二十六条 储备的土地按规定方式供应。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程序:

    (一)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储备情况公开发布供应土地信息。

    (二)有用地意向的用地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登记。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登记情况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起价。

    (四)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储备土地。

    (五)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六)土地使用者支付有偿使用费。

    (七)交付土地。

    第二十八条 储备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地信息、供地方式和供地结果。

    第五章 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入中划拨部分资金。

    (二)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筹措。

    (三)储备土地增值部分资金。

    (四)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用。

    (二)征用集体土地储备的费用。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费、利息以及各种税费等。

    (六)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

    (七)其他在土地储备过程中应支付的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定点、房地产转让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期交还土地。按规定属非法占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单位拒绝、阻碍土地储备工

www.dichanshequ.com 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个人拒绝、阻碍土地储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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