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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浏览:6901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天津市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的;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四)改变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妨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抢

修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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