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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浏览:6480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天津市

    (三)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上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户外广告上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

    (五)非经营性灯光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单位名称标识、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由使用者负责。

    不按规定设置或者设置的灯光照明设施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外檐再装修工程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把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计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保持设施功能完好,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www.dichanshequ.com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告设施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上未发布商业广告满七日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操作规范,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路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

    (三)公共场地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各类市场、存车场由开办单位负责;

    (五)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自行负责该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六)在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各种宣传、咨询、展销等活动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不按规定履行保洁责任或者履行责任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当确定责任人,建立健全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及时履行保洁

www.dichanshequ.com 责任。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倒粪便;

    (二)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废弃物等;

    (三)乱倒、乱堆渣土、污泥或者其他废弃物,向道路、河道、公共场地上抛撒杂物、废弃物,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单位违反此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二)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料、煤炭的,应当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并不得超过车厢的高度;

    (三)严禁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

    违反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车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养护单位负责。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植树、剪枝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余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集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与废弃物产生量相适用的废弃物容器,并做到废弃物日产日清、无满冒外溢;

    (二)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公共厕所,并保持公厕内卫生清洁;

    (三)组织专人对市场内进行全天保洁,保持市场整洁有序;

    (四)责成产生废弃物的经营者自备废弃物容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工地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www.dichanshequ.com ;  (一)临街工地设置实墙围挡,堆放工程渣土不得超过实墙围挡的高度,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

    (二)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码放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三)工地出入口处有防治车辆污染道路的措施;

    (四)工地内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并保持清洁;

    (五)工程竣工要及时对场地进行清整,达到地平场净。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铺设、维修道路或者进行地下

    管线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设置围挡,挖掘的渣土堆放整齐;

    (二)排放泥浆不得污染道路;

    (三)及时清除余土和废弃物,恢复路面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掏挖下水道作业,应当使用容器装载污泥,及时清运,并清洗作业现场。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保洁责任单位办理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镇的公路、铁路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由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责任单位负责,并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猪、羊、兔、驴、马、牛、骡、食用鸽以及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禽畜。与城区接壤地区的农业户饲养禽畜的,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圈养。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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