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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4)

浏览:6944次 /  时间: 01-04 21:40:1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天津市

    (一)维护公路、铁路、水路、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的运输秩序和治安秩序;

    (二)加强交通运输管理,预防交通运输事故;

    (三)预防交通工具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打击抢劫、盗窃财物和运输物资,以及破坏交通运输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九条 通信部门和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通信要害部位、网络、线路的安全;

    (二)预防通信业务事故,防止发生窃密泄密事件;

    (三)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破坏通信设施和通信线路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二)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制度和设施,落实内部安全防控措施;

    (三)拓展涉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种保险领域,不断增强全社会抗风险能力,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第三十一条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

    (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处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纠纷。

    第三十二条 海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督管理,维护进出口秩序,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缉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二)进行反走私宣传,鼓励单位和公民防范和制止走私活动。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进行教育,完善各种财务管理制度,预防违法犯罪;

www.dichanshequ.com     (二)依法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三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组织成员和所联系的群众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二)帮助本组织成员和所联系的群众正确处理工作、学习、恋爱、婚姻、家庭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减少社会矛盾;

    (三)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四)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违法犯罪和查禁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驻津部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支持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加强军、警、民治安联防;

    (二)对部队官兵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三)加强对武器弹药、重点目标、重要部位的管理,严防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等案件的发生;

    (四)协助有关部门维护驻地治安秩序和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系统、各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都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推动本系统、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指导协调所属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三)了解掌握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总结推广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抓好检查、评比、考核、表彰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民应当加强法律学习,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勇于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不得隐瞒、包庇、纵容其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或者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或部门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www.dichanshequ.com 成效显着;

    (二)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定期分析治安形势,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层安全创建、流动人口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宣传和安置帮教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本地区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

    (四)积极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新机制、新方法,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组织、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

    (二)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积极向群众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成绩显着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成绩突出的;

    (五)积极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有效防止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发生的;

    (六)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以及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七)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消除不安定因素、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成绩突出的。

    第四十条 区、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奖惩建议。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建议取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给予其相应行政处分:

    (一)未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

    (二)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四)对不安定因素或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

    (五)存在重大治安隐患,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www.dichanshequ.com ; (六)因教育管理不力,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情况严重;

    (七)发生重大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有意隐瞒不报、作虚假报告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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