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 不具备自行施工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的,评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以及国家融资的招标工程,未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 未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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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依法履行备案职责的;
(二)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法律、 法规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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