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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浏览:6498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天津市

    听证结束后,听证合议组应当进行评议、合议。评议、合议的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信访过程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现场疏导,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道路,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二)设置临时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

    (三)发布维护公共秩序、停止违法行为的公告。

    第十八条 采取管制疏导措施无效后,对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上级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

    (二)责令聚集人员在限定时间内离开现场;

    (三)对于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强行驱散;

    (四)对经强行驱散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予以拘留;

    (五)收缴信访人员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及用于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

    第十九条 个别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者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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