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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浏览:6117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上海市

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

www.dichanshequ.com )项、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饲养者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

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捕杀的犬类统一送缴市公安局指定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人民政府1985年2月5日批准发布的《上海市犬类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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