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水、电、卫、暖等设备工程
1、房屋各项设备应保持完好,保证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电气线路、电梯安全保险装置及锅炉等应定期检查,按照有关安
全规程定期保养。
2、电气线路的修理,应遵循供电部门的"低压电气装置规程"。房间的电气设施以原设计为准,一般不予改装;电线老化破
损、严重裸露,应及时修复或更新;电表容量不足0.3A/户的平房院落或楼房及逐步增容。
3、上、下水及卫生设备损坏的应修理;堵塞或零件残损,应疏通或补齐。
4、楼内压力供水管道及泵房、水塔、水箱等损坏应及时修复,水箱应按规定定期清洗。
5、电梯、供暖系统、煤气系统、公用天线的维修保养按有关规定执行。
6、避雷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摇测,避雷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修复。
7、金属构件、铁门、铁栏杆、铁扶梯、铁晒衣架等锈蚀的应修理或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可拆除。
8、原院墙、院门、院内道路、沟渠、下水道、污水井、院内厕所损坏或堵塞的,应修复或疏通。
9、楼房垃圾道、垃圾门损坏要及时修理。垃圾道堵塞应及时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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