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分摊原则:从事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计费面积或按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单位成本,根据物业管理面积按不同物业类型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相关指标。
(一)服务小区示范等级,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的示范优秀小区称号。
(二)服务小区绿化率,指小区绿化面积占其总占地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服务小区绿化率=小区绿化面积÷小区占地面积×100%
(三)服务小区入住率,指小区已入住户数占其总户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服务小区入住率=小区已入住户数÷小区总户数×100%
(四)服务小区物业管理面积,指应收取小区物业服务费的计费建筑面积。
(五)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指用于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包括物业经营用房面积。
(六)物业服务费收缴率=实收物业服务费÷应收物业服务费×100%
(七)服务小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指物业管理小区内设置的网球场、游泳池、健身房、阅览室、活动室、幼儿园等硬件配套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