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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签服务协议且欠费案例

浏览:6198次 /  时间: 01-04 22:08:2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物管案例

业主不签服务协议且欠费案例提要:小区住户陆续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但业主罗某在办理了交房手续后,却拒绝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文章来源自 房地产 (www.dichanshequ.com)

  业主不签服务协议且欠费案例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以改善业主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物业管理合同与一般的合同不同,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签定合同的单一性,即物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而无需与每一个业主另行签订合同,即可使物业企业和业主之间产生合同约束力。

  同时,物业管理服务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不能因为某一个或少数违反物管合同就不提供服务,或者只对遵守合同的业主提供物管服务。业主对物业企业的选择权,只能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效决定予以体现。

  【参阅判例】

  2003年9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小区住户陆续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但业主罗某在办理了交房手续后,却拒绝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物业公司多次找罗某协商未果。罗某应交水、电、气费,由物业公司代交,截止2005年6月,罗某欠水费303.40元、电费1827.80元、气费688.60元。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但被告罗某居住在该小区内,按原告物业公司的要求,被告罗某每月均将水、气的数量等写在规定的地点,且原告物业公司亦参照其他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业主一样,对被告罗某同等的提供了物业管理方面的服务。

  在审理中,原告物业公司自愿撤回要求被告罗某给付违约金6991.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已当庭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罗某虽不愿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但在客观上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现被告以未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为由,而拒不交物业管理费于法于理不合,故本院认为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为被告代交的水、电、气费,被告应当付给原告。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7条、第106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罗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物业管理费898.80元。原告为被告代交的水费303.40元、电费1,827.80元、气费688.60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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