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中,也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该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十四条,第1318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1331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327条“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第1328条:“物业管理人不得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除外。”
[11] 王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载《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4年第6期。
[12]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3] 夏善胜主编《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142页;谭玲、廖鹊鸣“物业管理若干问题刍议”,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
[14]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5] 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644页。
[16] 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60页。
[17]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0页。
[18]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33页。
[19] 潘嘉伟:“论物业管理的物权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9期。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如陈苏“也谈‘物业管理权’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7期。
[20] 参见彭万林主编: 《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545 页。
[21]关于物业管理活动的立法规制,立法例上有以意大利、瑞士为代表的民法模式,以英美法国家为代表的住宅法模式,以德国、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法模式和我国港台地区为代表的物业管理法模式,详见周四新“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构想”,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3期,第119页。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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